職業教育政策學習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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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什么是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
特別告知:國家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屬地化管理,請務必了解注冊地和業務覆蓋地域的詳細政策規定,合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
問題2、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歸口管理部門有哪些?
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其中: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收費行為等的監督管理。
問題3、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如何依法進行登記?
答: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
問題4、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分類登記程序如何?
答:(1)、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2)、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征求意見;
(4)、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后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頒發營業執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
(7)、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準進行審查。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各地市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8)、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跨區縣(自治縣)增設辦學場所的,應當向新增辦學場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社部門申請,依法審批。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跨區新增辦學場所的,應當依法向新增辦學場所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人社部門意見。
(9)、建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地域轄區內同級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價、公安等對民辦非學歷培訓監管專項行動協調處理和部署,確保監管到位。
問題5、教育部門對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能?
答:(一)制定完善設置標準;
(二)建立健全從事教育培訓活動的專項評估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審批;
(四)對設立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設置標準進行審核,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饋書面意見;
(五)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活動,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開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專項檢查;
(六)對教育培訓機構挪用辦學經費、惡意終止辦學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七)配合同級民政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教育培訓活動的機構進行查處;
(八)配合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營利性教育培訓活動的機構進行查處;
(九)將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評估、投訴處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問題6、人力部門對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能?
答:(一)制定完善設置標準;
(二)建立健全從事教育培訓活動的專項評估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審批;
(四)對設立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設置標準進行審核,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饋書面意見;
(五)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開設和使用進行日常管理、專項檢查;
(六)對教育培訓機構挪用辦學經費、惡意終止辦學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七)配合同級民政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教育培訓活動的機構進行查處;
(八)配合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營利性教育培訓活動的機構進行查處;
(九)將教育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評估、投訴處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問題7、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能?
答: (一)依法辦理教育培訓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規范化建設評估;
(四)會同同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教育培訓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五)將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情況,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問題8、工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能如何?
答:(一)依法辦理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培訓廣告宣傳依法進行監管;
(四)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五)配合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從事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將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情況,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問題9、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哪些責任主體資格才能規范開展培訓業務?
答: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培訓質量,依法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應當按照核定的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場所、證書發放等要求開展教育培訓活動。從事教育咨詢或者教育類家政服務等的經營性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教育培訓活動。應當將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等放置在其主要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做到亮證辦學。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培訓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培訓廣告的內容、發布形式和相關證明材料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培訓廣告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培訓機構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場所、收取費用、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并與備案的內容一致。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培訓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教育培訓機構名稱、辦學范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項,教育培訓對象姓名,辦學場所,培訓項目內容和質量標準與承諾,培訓期限和時間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及退費標準與辦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推薦使用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和職業培訓類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用的項目、標準等由其自行制定,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問題10、國家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收費的有哪些規定?
答:(一)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
(二)按規定明碼標價,在招生簡章和辦學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育培訓內容、教育培訓時間、退費辦法等內容。
(三)按學期、教育培訓周期或者課時為單位收取培訓費。按學期或者教育培訓周期收費的,預收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按課時收費的,預收費最多不超過60個學時。
(四)開具本教育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
(五)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交納培訓費用。
(六)不得收取未向社會公示的任何費用。
實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管制度,按照專款專戶、?顚4、?顚S玫脑瓌t,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費實施監管,隨機抽查其大額資金流向。應將所收取的培訓費及時全額存入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內資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余額達到規定的最低余額限制標準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使用最低余額范圍內的資金,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社部門審核,開戶銀行應當按照審核意見辦理用款手續。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遵守金融主管部門規定。
問題11、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活動,嚴禁哪些行為?
答:(一)未經審批審核擅自辦學;
(二)挪用辦學經費;
(三)將招生或者教育培訓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實施;
(四)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招生培訓廣告、信息等;
(五)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演示及說明等;
(六)冒用他人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等從事教育培訓活動;
(七)惡意終止辦學;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問題12、教育行政部門、人社會部門有哪些具體監管措施?
答:發現培訓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或者有違反教育培訓活動相關規定的責令整改,依法處理。定期自行組織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水平、質量等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培訓機構基本名錄庫、信用資源數據庫,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基本名錄庫內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久泿鞈敯褶k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舉辦人、辦學場所、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形式、辦學內容、招生對象與規模等信息;信用資源數據庫應當記載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誠信檔案、信用信息、評估結果和不良行為警示信息等。
建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黑名單”制度,將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支持和推進民辦教育培訓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建立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職能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問題13、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答:現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其他方面:下列行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核定的名稱、辦學場所、辦學類型等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
(二)將招生或者教育培訓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實施的;
(三)未將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放置在其主要辦學場所顯著位置的;
(四)未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的;
(五)與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的書面培訓服務合同未載明規定內容的;
(六)未將所收取的培訓費及時全額存入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的。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學期、教育培訓周期或者課時為單位收取培訓費的;
(二)按學期或者教育培訓周期收費,預收費超過6個月的;
(三)按課時收費,預收費超過60個學時的。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使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價格手段,誘騙教育培訓對象或者其監護人交納培訓費用,或者收取未向社會公示的任何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合作辦學、連鎖辦學、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其合作辦學、連鎖辦學、分支機構中任一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相關聯的機構應當同時予以整頓;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已舉辦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審核審批程序并辦理法人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完善程序。
問題14:教育咨詢公司以及經營范圍含 “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等字樣的主體,是否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后再辦理營業執照?
法務答復: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經營范圍含 “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等字樣的主體,應取得前置許可。
教育咨詢一般是指專業咨詢人員或機構運用知識與技能向委托者提供智力服務的科學調查與研究活動(如教育市場調查、教育信息咨詢等)。
教育咨詢公司工商執照不涉及教育培訓活動,故教育咨詢公司經營范圍僅含“教育咨詢”,無需前置許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問題15: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能否直接經營培訓業務?若已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如何進行規范登記?
法務答復: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除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均可舉辦民辦學校。該法第十第一款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個人且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舉辦民辦培訓機構。
《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公司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規定,強調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主體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得直接從事社會化培訓活動。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已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獲得辦學許可:①注銷后新設。注銷后保留原字號,重新申請核準企業名稱,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法設立公司制企業。②變更經營范圍。取消屬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的經營范圍。③個轉企。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個轉企方式轉型為有限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后從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活動。
問題16:已經登記且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夠從事教育培訓?
法務答復:按照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等規定,民辦學校實行先證后照,由教育或人社部門審批后,再到登記機關登記。已經登記且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取得辦學許可后方能從事教育培訓業務。
問題17:培訓機構可自行決定并開設分校嗎?有何后果?
法務答復:不能。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擅自分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否則“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18:未按規定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如何處罰?
法務答復:《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19: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流程?
法務答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五)初等職業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向辦學所在地的區(市)縣審批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流程(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流程除外)如下:
第一步:預核校名。
設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到民政申請核名;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到工商登記申請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步:前置許可。教育部門申請辦學許可。
第三步:法人登記。
非營利性機構,民政辦理社會組織(原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營利性機構,工商登記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事業單位,當地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問題20:審批部門已同意籌設的民辦學校,能否開展招生宣傳?
法務答復:不能開展招生宣傳。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二條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在籌設期間不得招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教育部副部長李曉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主編)指出:“這里的審批機關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民辦學校應于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報其審批備案,經備案后方可依法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主要是指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戶外廣告、未經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資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張貼、散發、郵寄等方式發布的招生簡章、廣告、入學通知等各種形式的招生、辦學、宣傳信息。”
問題21:政府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哪些監督管理政策規定?
法務答復: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2016年12月30日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請詳細閱讀)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問題22:部分省市人設部門關于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有哪些新規定?
答:2018年,為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管理,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政策法規,各省市出臺《關于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各單位應及時了解駐地政策,合法開展培訓業務。
以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為例,要點如下: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準。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國家關于涉外教育培訓,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并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于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準】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準】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準】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準】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準】本設置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準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
問題23: 全國各級人社部相繼開展民辦職業培訓專項治理行動,有哪些新要求?
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期全國各地相繼開展民辦職業培訓專項治理行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主要任務:
(一)整頓超越辦學許可范圍辦學行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范圍以外的職業培訓項目。對超越辦學許可范圍辦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處罰。
(二)整治違規異地辦學行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點之外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分教點。對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擅自布設辦學網點等“一證多址”違規辦學行為進行查處,限期整改。
(三)整頓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行為。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監督檢查,對以“亂承諾、包通過”等為誘餌吸引生源,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的,堅決依法查處。
(四)清理無證非法辦學行為。對未經許可擅自以職業技能培訓為名對外開展培訓的非法辦學機構,協同相關部門,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處理。
(五)整頓職業培訓收費行為。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檢查。落實民辦職業培訓收費備案制度;嚴肅查處巧立名目、只收費不開票等違規收費問題;堅決糾正實際收費高于備案收費標準的行為。
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行動自201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8年7月15日至7月24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并進行部署,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落實治理措施。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認真學習職業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并嚴格貫徹落實,深入自查自糾,發現問題,立即整改。自查自糾情況請于7月25日前報省廳。
(二)清理整頓階段:2018年7月25日至8月4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工作組,對省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檢查,同時對各市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備案;整改后依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資質,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總結階段:2018年8月5日至8月15日。
對清理整頓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情況,確保治理到位。各市人社局要對本次專項治理行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8月14日前報省廳職業能力建設和農民工工作處。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市場秩序,是維護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學員合法權益,凈化培訓市場、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各市、各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清理整頓,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二)緊密配合,嚴肅紀律。各市人社局牽頭,協調好工商、教育、民政審批等部門,統一行動,開展檢查。要嚴肅工作紀律,嚴禁徇私枉法,對違反紀律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完善體系,建章立制。以此次清理整頓為契機,結合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完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管理體系、設置標準、業務流程和管理規范,按照“誰審批、誰管理”原則,嚴格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問題24: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可開展哪些合作形式,有哪些內容和扶持政策?
答:2018年2月5日,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教職成〔2018〕1號(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7種形式合作。
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辦法》指出,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學校”,是指依法設立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其他層次類型的高等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合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在第二章“合作形式”中明確,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形式和內容的校企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
(五)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
(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鼓勵政策:教育部《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勵各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建設或者支持企業、學校建設公共性實習實訓、創新創業基地、研發實踐課程、教學資源等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落實財稅用地等政策,積極支持職業教育發展和企業參與辦學。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審慎授信管理,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企業,可以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應當鼓勵職業學校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訓基地,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保障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的基本勞動權益,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
鼓勵組建職業教育集團:《辦法》提到,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置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在職業學校設置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與此同時,《辦法》還對企業作出要求,“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職業學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以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掇k法》還對職業學校進行校企合作資金支持作出規定,包括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監督管理:各級教委負責對職校、政府落實校企合作專項督導,定期發布督導報告。各級教育、人社部門將校企合作作為職校辦學業績和水平評價、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行業組織,加強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監督、指導,推廣效益明顯的模式和做法,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做好管理和服務。職業學校、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不得損害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職業學校、企業騙取和套取政府資金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還,并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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