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7時40分左右,位于寧波市江北區莊橋街道的寧波高發電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汽車電子換擋系統項目建筑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91.6萬元。
近日,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公布《寧波江北寧波高發電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汽車電子換擋系統項目“1·6”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項目經理形同虛設(掛靠、代簽)、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勞務分包單位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外墻涂料作業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并且,項目吊籃出租、安裝、移位單位多次偽造簽名、印章,冒用其他公司資質與名義簽訂合同、參與安全技術交底。
事故發生時,3#配套用房的主體建筑已完成施工,共安裝吊籃6臺。
2024年1月,易某安排柳某、潘某二人對3#配套用房東電梯機房的西面進行涂料作業,柳、潘二人為方便施工,向易成彬提出將事故吊籃的懸掛平臺從東電梯機房北側外立面移動至東電梯機房西側屋頂,易成彬同意該要求后,便由二人對事故吊籃進行移位,并將事故吊籃改裝成后支座超高的非標安裝吊籃。改裝后的事故吊籃是特殊安裝形式,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技術論證。
2024年1月6日7時左右,按當天工作安排,柳、潘二人對事故吊籃再次進行移位,將事故吊籃的懸掛平臺采用單懸掛形式(僅使用靠近北側外墻的懸掛裝置的兩根短鋼絲繩連接懸掛平臺,未安裝安全鋼絲繩及安全鎖)。
在移位下降過程中,因鋼絲繩長度嚴重不足,其中更短一側的鋼絲繩從提升機中脫出,懸掛平臺單側下墜。而另一側提升機因電控箱上的下降按鈕失去人為控制后斷電停止工作,該側鋼絲繩被鎖止,造成懸掛平臺傾覆,未設置安全繩、未佩帶安全帶的柳、潘二人從懸掛平臺內墜落死亡。
經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
外墻涂料作業人員私自對事故吊籃進行安裝、移位,將懸掛平臺采用單懸掛裝置,且未安裝安全鋼絲繩、安全鎖,工作鋼絲繩長度嚴重不足。
在懸掛平臺移位下降過程中,因鋼絲繩長度嚴重不足,其中更短一側的鋼絲繩從提升機中脫出,懸掛平臺單側下墜。另一側提升機因電控箱上的下降按鈕失去人為控制后斷電停止工作,該側鋼絲繩被鎖止,從而造成懸掛平臺發生傾覆,兩名未設置安全繩、未佩帶安全帶的作業人員從懸掛平臺內墜落至地面。
(一)未認真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未認真履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未認真履行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習慣性違章作業。
(三)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落實班前安全“晨會”制度,未對所有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教育和相關安全技術簽字交底。
偽造雄宇公司的印章,偽造雄宇公司員工的簽名,冒用雄宇公司的資質和名義與海致建設公司簽訂《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合同》,違規承攬吊籃安裝工程施工。
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房屋市政工程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治理行動部署、落實不到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形同虛設失察失管。
未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督促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
柳某、潘某二人,外墻涂料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違規移動吊籃,因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易某,眾欣勞務公司員工,寧波高發電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汽車電子換擋系統項目外墻涂料作業班組負責人。2024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在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調查組按照相關要求,移交市紀委市監委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
1.建議依法依規作出處理的企業。
建議由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海致建設公司、眾欣勞務公司、金恒監理公司依法作出處理。
2.建議依法依規作出處理的責任人員。
建議由江北區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陳錫橋(海致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勇(海致建設公司員工、事故項目項目經理)、周前鋒(眾欣勞務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東博(金恒監理公司員工、事故項目監理總監)依法作出處理。
1.責成江北區人民政府向寧波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江北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銀城機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某涉嫌存在偽造雄宇公司的印章、偽造雄宇公司員工的簽名、冒用雄宇公司的資質和名義違規承攬吊籃安裝工程等問題,按照屬地處理原則,將上述問題線索移交江北區公安部門調查后依法從嚴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上報事故調查組。